黄价工服发[2017]3号
市土地储备中心:
你中心《黄石市土地储备中心关于天津路原实验高中地块停车收费的请示》(黄土储文[2016]61号)收悉。为了缓解中心城区停车难矛盾,经市政府同意,由你中心将原实验高中地块增设为临时停车场。在进行规范管理和完善服务的同时,对进入场地的车辆开展停车服务,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价办[2015]99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价工服[2013]8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对你中心停车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中心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 不论大中小车辆, 2小时及以内(含2小时),按每小时每车次2元收取。
2. 不论大中小车辆, 2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含8小时),在原来4元基础上每增加一小时加收1元,超过8小时以上封顶收费为每车每次10元。
3. 不论大中小车辆,全天(系当日凌晨0点至夜间24点)及连续24小时实行封顶收费,为每车每次10元。
4.实行长包车位的计费,由承租双方协议确定。
三、对临时进出停车场的车辆,在30分钟内的免收停放服务费。
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免收停放服务费。
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应给予适当优惠。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如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等。
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车辆,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车辆停放或保管费用,相关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四、你中心要加强对停车场的管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实施收费时,必须在收费地点公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五、你中心应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完善停车场内道路交通标示等配套设施,划定停车区域,为车主停放车辆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本批复从二○一七年一月十八日起至二○一八年一月十八日止,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后,由你中心提出申请,我局再行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附: 天津路原实验高中地块临时停车场收费标准明细表
黄石市物价局
2017年1月18日
附件:
天津路原实验高中地块临时停车场收费标准明细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