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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黄石市物价局关于天津路原实验高中地块临时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来源:黄石价格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7-11-03

黄价工服发[2017]3

 

市土地储备中心:

你中心《黄石市土地储备中心关于天津路原实验高中地块停车收费的请示》(黄土储文[2016]61)收悉。为了缓解中心城区停车难矛盾,经市政府同意,由你中心将原实验高中地块增设为临时停车场。在进行规范管理和完善服务的同时,对进入场地的车辆开展停车服务,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价办[2015]99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价工服[2013]8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对你中心停车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中心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 不论大中小车辆, 2小时及以内(2小时),按每小时每车次2元收取。

2. 不论大中小车辆, 2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8小时),在原来4元基础上每增加一小时加收1,超过8小时以上封顶收费为每车每次10元。

3. 不论大中小车辆,全天(系当日凌晨0点至夜间24)及连续24小时实行封顶收费,为每车每次10元。

4.实行长包车位的计费,由承租双方协议确定。

三、对临时进出停车场的车辆,在30分钟内的免收停放服务费。

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免收停放服务费。

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应给予适当优惠。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如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等。

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车辆,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车辆停放或保管费用,相关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四、你中心要加强对停车场的管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实施收费时,必须在收费地点公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五、你中心应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完善停车场内道路交通标示等配套设施,划定停车区域,为车主停放车辆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本批复从二一七年一月十八日起至二一八年一月十八日止,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后,由你中心提出申请,我局再行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附天津路原实验高中地块临时停车场收费标准明细表

 

 

 

                                              黄石市物价局

                                              2017118

 

 

     附件:     天津路原实验高中地块临时停车场收费标准明细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