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行政审批科 发布时间:2017-04-18
填报单位:365bet中文网址
职权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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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53060-XK-00100 |
职权名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365bet中文网址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承诺件 |
职权依据 |
【法律】《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7号修订)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3﹞48号)部分下放第7项 |
许可范围及条件 |
需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审批(核准、备案)的市直及跨县(市、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申请材料 |
1.申请人提交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申请人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承诺函 3.市属项目,申请人提交的由所属市直主管部门出具的拟建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申请书; 县(市、区)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发改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审查申请书(可在本项目审批核准申请文件中一并提出,不再另行文) 4.按规定应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的项目,申请人提交的由具有节能评估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5.按规定应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的项目,申请人提交的节能评估报告表(可自行编制) 6.按规定应填报节能登记表的项目,申请人提交节能登记表(含能耗计算明细) |
法定期限 |
1.节能评估报告书:法定办理期限为15个工作日 |
办理时间 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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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节能评估报告书:承诺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工作日办理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
特别程序 及期限 |
委托评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不收费 |
证照批复 名称 |
无 |
职权运行 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对照材料清单,逐项审核并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 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
承办机构 |
市发改委环资科 |
咨询地址 联系方式 |
0714-6366989、黄石市杭州东路1号365bet中文网址环资科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4-6365811、黄石市杭州东路1号365bet中文网址政工科 0714-6510992、黄石市黄石港区延安路2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 |
审核意见 |
(由审改办统一填写)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