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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实施细则 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有章可循

来源:信用办             发布时间:2018-05-30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7〕1171 号)、《省信用办关于做好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鄂信用办〔2017〕56号)等文件规定,市信用办特制定《黄石市失信主体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实施细则》,对推动信用主体主动修复失信行为,畅通信用修复渠道,规范信用信息修复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作用。

什么叫做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是指依据相关法规制度,在信息公示期限内将信用主体的某一失信信息从各平台信息公示系统中撤消公示或缩短公示期限的行为。

谁可以进行信用修复?

1、各级信用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信用办”)统筹指导全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

2、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有关组织,是信用修复的主体责任单位。

信用修复需遵循什么原则?

依法依规、属地管理、主动申请、谁认定谁负责。

企业法人哪些严重失信行为不得进行信用修复?

1、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

2、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3、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专项资金支持,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4、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5、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完成兵役工作任务,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6、依法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其他情形。

信用修复程序的步骤是怎样的?

提出申请→诚信约谈→出具修复意见→信息处理→归档管理

如何对信用修复进行管理?

1、信用修复机构应出台本领域信用修复配套制度,规范失信信息的公示办法和信用修复的适用范围、修复条件、修复方式和办理程序等。

2、探索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和关爱机制。

3、企业法人在信用修复过程未真实反映情况,造成修复失当作为失信记录,录入市信用数据库,依法联合惩戒,并在媒体公开。

4、相关部门要严肃查处信用修复中的违法违纪事件,并按照《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问责。

        黄石市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工作流程图